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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控制委员会,并将其公布以供一般知识使用。 第三章 监管机构之间的互动 和竞争辩护机构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受监管市场的竞争和有效实施反垄断立法,反垄断机构和监管机构必须密切合作,优先交流经验。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负责监督和监测受监管部门代理人的市场行为,以协助竞争保护机构遵守竞争保护立法。 . 8,884,1994 年 6 月 11 日。 § 1 竞争辩护机构负责实施竞争辩护立法,根据 1994 年第 8,884 号法律的规定,负责分析集中行为以及建立和指导初步调查和程序调查违反经济秩序行为的行政程序,CADE作为裁决机构,对集中行为和反竞争行为作出最终决定 § 2 在对集中行为和行政程序进行分析和指导时,竞争辩护机构可以向监管机构请求与其活动部门相关的技术意见,这些技术意见将用作对集中和行政程序的指导和分析的补贴流程行政。 § 3 监管机构将在规则和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征求财政部竞争辩护机构的意见,以便他们能够在最多三十天内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受监管部门的竞争条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 4 条 财政部竞争辩护机构必须在规则或条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在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根据本条第 3 条提出的所有意见。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可能构成违反经济秩序的事实时,必须向竞争辩护机构通报, 手机号码数据 以便其采取适当措施。 单段。如果监管机构或秘书处本身的初步分析发现了足够的反竞争行为迹象,则负责在巴西竞争防御体系范围内进行调查的机构将启动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其其他法律权力(包括遵守其决定的情况下)的情况下,CADE 将向监管机构通报关于公司或个人在开展受监管活动中所实施行为的决定内容,以及与集中行为有关的决定由。 他在相应裁决公布后最多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以便采取法律措施。 第四章 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业务互动 州、联邦区和市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 本法提到的监管机构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促进其活动与州、联邦区和市的监管机构或监管机构的活动的衔接,并尽可能促进,通过合作协议自行决定其活动的权力下放,但与统一卫生系统相关的活动除外,该活动将遵守其自身立法的规定。 § 1 只要监管机构或相关联邦单位的监管机构拥有合格的技术和行政服务,适当组织和配备以开展各自的活动,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 § 2 州、联邦区和市政府对授权活动的执行情况将由监管机构根据各自协议的条款进行永久监督和评估。 § 3 在开展受授权的监管、控制和检查活动时,接受授权的州、联邦区或市监管机构将遵守相关的联邦法律和监管标准。 § 4 接受委托的州或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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